广西2020年度桂林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0      /      浏览量:71
各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度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以下人员均可申报:
1.在桂林市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不在桂林市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桂林或人事档案托管在桂林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二)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无职称申报限于副高级(含)以下职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实施。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四)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桂林市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在我区影视、美术、动漫、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等专业领域取得行业认可成果的自由职业者,可由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2.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3.中直、区直驻桂林的单位或外市驻桂林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同一年度不得多种渠道申报。如选择通过桂林市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市驻桂企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驻桂林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桂林市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申报。
4.市外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桂林市评审高级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属市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委托材料,并经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推荐到桂林市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市内各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地(部门)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评审委员会职称的,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6.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两个及以上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程序与材料
1.个人信息。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2.学历证书材料。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学历真实性由单位负责核实。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参评人员,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不再提供学历证书相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或推荐单位根据学历证书编号等信息在学信网上予以核实;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证书材料。下一级职称证书通过在线审验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或其下一级职称证书属所申报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颁发的,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基本信息。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4.继续教育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以及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2020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由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公需科目无需提供纸质证明。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应提供相关合格材料。
5.辅助材料。以下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申报评委会组建单位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三)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
各系列主管部门需对照自治区对应系列部署文中申报材料清单。清单要明确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并列入部署文中一并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员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要进一步优化整合证明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三、审核推荐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审核,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2.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自由职业者可免填单位推荐意见,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组织面试答辩程序。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等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和破格申报的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核验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等申报人员的身份及工作经历。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申报人员近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应不以任何单位名义缴纳过社保。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评委会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评审权限在去年下放叠彩区的基础上,今年继续下放至秀峰区、七星区、象山区、雁山区及临桂区,由各城区职改办组建各自中级评审会,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二)规范评审组织。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各中级评委会还要贯彻落实好《关于完善中级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人社部规定的系列和资格名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
(三)注重把握评审质量。各级各系列评委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以评审质量为核心,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不片面追求通过率。对事业单位参评人员,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空缺岗位情况。
(四)在部分系列探索实行交叉评审。各县(市、区)、各系列职改办可结合本地、本系列评审特点,在中初级评审中,探索交叉评审等评审组织方式。
(五)评审时间安排。
1.申报准备阶段:2020年6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
2.报送审核阶段:2020年6月至7月为各单位、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3.接收材料阶段:
中级:各系列接收、汇总、审核材料的时间由各系列自行确定,并报市职改办备案。
高级:8月3日-8月11日,市职改办接收审核高级工程师申报材料;8月20日-8月28日,市职改办接收审核卫生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9月15日-9月25日,市职改办接收审核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9月29日-9月30日,接收审核中职教师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报自治区各系列评审高级职称的,应按自治区各系列要求的时间及时送市职改办审核推荐。
4.组织评审阶段:
(1)高级职称评审。10月底之前完成工程、卫生系列副高级资格评审工作,11月底之前完成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系列副高级资格评审工作。
(2)中级职称评审。中级各系列评委会应在8月至11月完成评审工作。
(3)初级职称评审。各系列初级评委会应在8月至11月完成评审工作。
各中、初级评委会联系方式见附件。未批准建立或未备案的中、初级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五、评审结果的审核报送及确认
(一)各中、初评审委员会所属相应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在本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成并报市职改办审核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以本城区、系列职改办名义对社会公示。各系列中初级评委会应于11月底前将评审结果报市职改办审核;12月上旬前,市职改办将组织人员对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12月中旬前报市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办证。
(二)市职改办组织人员对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并将集中审核结果反馈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对出现不具备申报基本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市职改办有权决定对相应申报人员的评审结果不予批准。
六、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各系列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及时修改完善评审条件。今年未启用新条件的,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国家有关深化本系列或专业的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列实际,在年度部署文中就本系列评审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部分予以调整并明确。
(二)建立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各系列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
(三)实施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监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专业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重要业绩成果。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为满足2020年继续教育学时。在申报晋升同系列高一级职称时,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可免予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开辟绿色通道,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源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等,具体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确定。
其他行业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七、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
(一)关于职称信息化问题
1.做好职称评审系统升级工作。为保持网络化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使用连贯性,继续使用2019年选用的系统。
2.继续推行职称电子证书。进一步完善职称电子证书的办理流程,加强系统协调,推进信息安全。按分级管理原则强化职称电子证书发行责任。
(二)关于历史职称证书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要求
继续开展职称证书在线审验,高、中、初级职称证书持证者请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https://a.gxrczc.com/)查询证书数据。如查无数据的,请登录该平台(www.gxrczc.com)“证书在线核验”栏目进行在线审验。
八、评审收费
收费标准:评审收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初级15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副高级380元/人次。
九、纪律要求
(一)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全区通用的失信平台,实现全区数据共享。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2:桂林市初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桂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